第一节 须知
一、受理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由省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乙级资格、暂定级资格由省建设厅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申报甲级资质需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证明需包含个人社保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及社保转帐凭证)、近三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证明需包含个人社保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及社保转帐凭证)、近三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证明需包含个人社保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及社保转帐凭证)、近三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1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14.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档案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不需提供前款第4、12、13、14项材料;
1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属省建设厅核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三)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节◆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人员
2、企业资信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乙级
1、人员
2、企业资信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暂定级资质标准
申请暂定级资质需满足乙级资质标准中除“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外的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