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申请材料总清单 请参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需要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材料: 1.纸质材料: (1)申请表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2)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和受理信息采集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3)在省系统中打印的办理结果。 2.网上上传材料: (1)综合资料 a) 目录。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含年检纪录)。 c)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彩色扫描件。 d) 企业章程彩色扫描件。 e) 企业近3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彩色扫描件。 f) 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彩色扫描件(含报表附注)。 g)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h) 近3年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彩色扫描件。 i) 近3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彩色扫描件,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j) 省部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彩色扫描件。 (2)人员资料 a) 目录 b)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分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彩色扫描件。能够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彩色扫描件,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 c)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分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d) 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扫描件,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或未完成注册变更手续的原注册企业、申请资质企业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或已取得执业资格尚未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 (3)工程业绩 a) 目录。 b) 工程中标通知书彩色扫描件。 c) 工程合同彩色扫描件。 d) 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彩色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彩色扫描件。 e) 涉及单体(单项、单位)、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指标,应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f) 涉及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4)企业信息化资料 企业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资料。 (二)附件中列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纸质材料: 申请表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和受理信息采集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在省系统中打印的办理结果。 1.首次申请资质 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业绩材料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2.申请资质增项 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3)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人员资料 (1)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2)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3)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4)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业绩材料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3.申请资质升级 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3)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人员资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工程业绩 (1)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工程合同(主要页面)复印件。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彩色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4.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 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人员资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其他材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2)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5.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 综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8)企业跨省变更和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时需提供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9)企业跨省变更时需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时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和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注意: 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9)项材料。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10)项材料。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附件中列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需要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纸质材料: 1.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2.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受理信息采集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3.在省系统打印的办理结果函。 注意:企业需同时在省系统和部系统上传的附件材料请参考“(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其中涉及复印件的在上传时需上传彩色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