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须知
一、受理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认定;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直接到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综合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2.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的复印件一套;
4.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章);
5.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6.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办公场地证明);
7.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属省建设厅核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三)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节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丙级资质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