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以申请升级为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
所需材料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申请人须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将网上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电子文档上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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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窗口审查人员将材料送至市场科进行审查,科室在1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以通过的,向窗口提出对申请事项作出不予通过审查的说明理由。4、许可结果将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5、获取办理结果(查询网址:http://wsbs.shanwei.gov.cn/portal/biz/resultInquire.se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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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服务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113.108.219.40/Approve/Default.aspx)\汕尾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申报平台(http://www.swjsj.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接受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受理后,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在网上办事大厅对申请事项作不予通过处理并输入说明理由。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期限:2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14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址: | 汕尾市红海大道市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660-3828017 |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4路、6路、7路在汕尾大道站下;乘坐公交1路、9路在市电信大厦站下,步行150米即达市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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