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4)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施工劳务资质;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所需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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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并进行原件核对(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审批(科领导)→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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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并进行原件核对(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审批(局领导)→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下午为14:30至17:30) | 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63-3378005 | 交通指引: | 116路、110路、111路、、123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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