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简单变更、重新核定资质(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外资退出)等事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2.纸质附件材料要求:企业应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分三册进行装订,规格为A4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二、首次申请资质
1.1、综合资料(第一册)
2.(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3)企业章程复印件
5.(4)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6)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8.2、人员资料(第二册)
9.(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0.(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复印件。
11.(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2.(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3.(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15.3、业绩材料(第三册)
16.(1)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三、申请资质增项
1.1、综合资料(第一册)
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3)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6)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8.(7)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9.2、人员资料(第二册)
10.(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11.(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需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
12.(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需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1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14.(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
15.(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16.3、业绩材料(第三册)
17.(1)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四、申请资质延续
1.1、综合资料(第一册)
2.(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4)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8)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10.2、人员资料(第二册)
11.(1)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12.(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需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13.(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14.(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
15.(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五、重新核定资质(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外资退出)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申请本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建筑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材料”的顺序装订纸质材料,并报送到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