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资质

受理范围
1、申请人:拟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经营范围业务的企业。
2、申请内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新设立、增项、延续。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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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许可条件

情形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所需材料

情形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办理时限

办理窗口
情形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节假日除外),周五下午4:00后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窗口办理流程图
 
根据《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劳务分包资质,实行网上申报,企业需要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插入粤建通U卡,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和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需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不核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依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次序装订,按照资料的厚度(一般不超过2厘米),可成一册或分册。纸质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报信息应一致,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修改更换。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资质申报)》(表格下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须提交);
3. 营业执照副本;
4. 企业章程(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交);
5. 企业办公场所或《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交
产权证;属于租用的提交租赁合同和租赁凭证或由街道办、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出具
的“场地使用证明”;属于借用的提交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
6.《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
7.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告; 
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表格下载);有工作经历要求的,由其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有业绩要求的,由甲方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资质、增项的企业提交); 
3.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首次申请资质的企
业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材料可提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从业情况信息公
开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或打印件);
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
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证书发证机构网上查询结果截图;
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发证机构网上查询结
果截图;
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提交申报前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除按照上述提供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外,还需提供: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表;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告;
5.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注意事项
1. 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
2. 企业首次申请(新设立)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所用建
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注册建造师证、注册建造师公示
文件(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提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
台”查询结果截图或打印件)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申
请资质增项的,所用的建造师必须是已经注册到本企业的建造师;
3.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4.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 企业需提交供查询企业人员缴交社保情况的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6.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7.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8.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的认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汇总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认定第二批颁证机构及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相关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等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证书的通知》执行。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电话咨询:0755-28589983 ;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 
电话投诉:0755-28589811;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一楼区法制办1131室,0755- 28909635 
行政诉讼: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0755-25228750 、25228778
主管部门
龙岗区住房建设局
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1、权责划分(区)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