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8月-12月

二、核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三、核查方式

按照本市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抽取企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抽取的本地辖区商事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企业上报阶段(8月15日前)。受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交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附件2),于8月15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资料核查阶段(9月10日前)。采取资料核查的形式,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核查资料核对证书原件,并对照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六、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规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核查不符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工作,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结束后企业按整改通知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复核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报审批部门撤回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于9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三)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核查名单

2.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核查材料清单

3.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

4.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5.监理企业动态核查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联系人:郑荧,联系电话:2244629


原文阅读: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