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5月6日起正式实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局编制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本解答内容严格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整理,现向社会予以公布,供广大企业及市民查阅参考。后续,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动态更新相关内容。

一、参考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网址:

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zzsbcjwt/index.html

(二)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系统已以清单化形式对外发布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搜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选择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即可了解申请资质所需材料及要求。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方“帮助文件”栏-“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具体网址:

https://skypt.gdcic.net/fp/%E5%BB%BA%E8%AE%BE%E5%B7%A5%E7%A8%8B%E4%BC%81%E4%B8%9A%E8%B5%84%E8%B4%A8%E5%B8%B8%E8%A7%81%E9%97%AE%E9%A2%98%E6%B1%87%E6%80%BB.pdf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二)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如何考核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资质审查中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中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应规模,技术指标和相关企业、人员信息,且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可予以认定相关业绩。若无“业绩技术指标”时,则需要对业绩项目“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进行核查,且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应规模指标和相关企业、人员信息,数据等级为 B 级及以上。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在业绩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角色。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业绩中担任的角色应与企业申报事项的标准要求相匹配。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注册人员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若申报的业绩为申报人员在非申报单位的任期内完成,则需要原单位出具其业绩证明材料。

(三)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否认定?

答:分公司缴纳社保可以认定,子公司缴纳社保不予认定。

(四)退休人员可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可以,但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且需附人员退休证明材料以及返聘相关材料。

(五)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吗?

答:可以,但需要分别满足各个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工作年限、业绩等的要求。

(六)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七)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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