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第一节须知
一、受理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四级、暂定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九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一级资质需一式四份,并且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申报一级资质需提供)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9.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11.近三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1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出示的其他文件、证明。

申报开发企业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资质等级申请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1、2、3、4、5、6、7、8、9、10项和11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11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11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二)新核准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中时,须提交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2人)登记表(表格样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诚信体系”栏目中下载),并领取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属省建设厅核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三)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申办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新申请为暂定资质,取得暂定资质一年可申请核定等级。

一、一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