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及延续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附注:
1. 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
2. 企业首次申请(新设立)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所用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注册建造师证、注册建造师公示文件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所用的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
3.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4.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 企业需提交供查询企业人员缴交社保情况的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提交方式为:企业社保账号及密码(单页纸);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7.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8.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的认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汇总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公布的其他适用于资质申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发证机构名录。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及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