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申请资质核准企业。 
二、办理条件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所需材料表 

注: 
1.根据申报的不同事项,按上表中打“√”选项提供材料,复印件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需提供原件核对,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生成。 
3.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30项;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31项;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第24项。 
9.首次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取得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布点同意意见,通过按绿色生产达标考核验收。 
四、窗口服务和审批流程图 
企业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单位资料维护”中录入企业信息,登录“在线申报事项”平台申报生成流水号。 
申报企业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住建委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报企业经办人员须出示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窗口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材料上加盖原件核对章,对资料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核后,申报企业按通知领取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需要其他专业部门审查的,相应增加20个工作日的其他专业部门审查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需要其他专业部门审查的,相应增加20个工作日的其他专业部门审查时间)。 
六、办事窗口 
市住建委政务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020-38920550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40路、407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铁:乘坐地铁至珠江新城站从B1出口出站 
九、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 
7.《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9.《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六条 
10.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14~2020)〉的通知》(穗建筑〔2014〕47号) 
11.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通知》(穗建筑〔2014〕886号) 
12. 《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4〕891号) 
十、备注 
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相关文件 
十一、表格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样表) 
十二、到场次数 
不超过1次 
十三、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在填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时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企业在填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时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通过电话(020-87250708)、网上(http://www.gdcic.net)或现场咨询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2.企业人员购买社保有什么要求? 
答: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3.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此?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4.企业资产如何认定?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时限怎样? 
答:《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混凝土企业申报资质前需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提交布点规划申请。包括选址申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复印件,国土、规划部门有关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文件,生产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方案(须含绿色生产管理内容) 
市散装水泥办:发函征求区住建部门意见。 
区住建部门:对是否符合应用规划和项目产能情况进行审查,并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函复市散装水泥办。 
市散装水泥办:根据区意见等批复企业,抄送区住建部门,报市建委。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期限1年。建成后,申请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属迁建的还须拆除旧址设备。 
市散装水泥办:组织绿色达标考核,现场核查迁建企业旧址设备拆除情况,向市建委上报绿色达标考核情况,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申请资质或变更生产地址。取得资质或变更生产地址后,企业开通系统账号,纳入诚信评价范围。(市散装水泥办协助) 
 7、哪些申报材料可认定为办公场所产权证材料?
    答:自2016年5月30日起,下列办公场所申报材料可认定为办公场所产权证材料:
    (1)、企业办公场所属租赁的,企业提供房管部门对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材料。
    (2)、企业提供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办公场所产权合法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