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综合资料: 1.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⑥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⑧新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5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 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子公司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验资报告;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3.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改制后新企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4. 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验资报告; ⑧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5. 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②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③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⑨新企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6. 企业跨省变更的: ①企业的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②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③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④企业工商迁移证明; ⑤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二、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仍需上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