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 (一)新申请资质,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生成。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申请表的,按各地要求另增加份数)。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作强制要求),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二)申请资质增项,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提交第(一)条规定的纸质材料。 2.提交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3、10的材料。另,第(一)条6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资质升级,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需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证书变更。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得有缺页)。 4.(建市〔2014〕79号)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生成。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申请表的,按各地要求另增加份数)。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另: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以上所有事项要求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业绩材料。企业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可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注:根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不再对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应自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填报有关申请表及上传附件材料,并自行承担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的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以外)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延续 (一)新申请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彩色扫描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5.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传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二)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 2.提交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网上上传材料的2、9项。另,第(一)条5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四)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的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 (五)申请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需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证书变更。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建市〔2014〕79号)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设计综合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 4.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5.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彩色扫描件。 6.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彩色扫描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8.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9.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彩色扫描件。 10.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彩色扫描件(主要提供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 11.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彩色扫描件。 12.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扫描件。 1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七)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传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以上所有事项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业绩材料。企业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可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2.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信息表。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上报《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表格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许可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延续(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以外) (一)纸质申请材料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二)网上上传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报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以上事项要求的信息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仍需上报《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表格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 (一)新申请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二)申请资质增项,需上传下列材料 1.第(一)条规定的材料。 2.上传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上传以下材料 1.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 (四)申请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上传以下材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需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证书变更。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建市〔2014〕79号)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报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